被告人潘某全在承包经营某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的过程中,违反协议约定,将垃圾运至东莞市外处理,并将部分垃圾处理工作转包给无资质的吴某、余某等人,致使大量生活垃圾非法倾倒,造成当地污染。被告人潘某全还在公司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获得承包经营项目向蔡某行贿70余万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潘某全犯污染环境罪与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余万元;蔡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余万元。
近年来,犯罪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跨省、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高发。该案发生后引发社会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的判决有力打击惩处了潘某全等人的犯罪行为,震慑了类似的违法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案亦暴露出了内外勾结、监管不力等管理问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既要重拳打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也要深挖惩处的职务犯罪,多管齐下,才能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2017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辉从在东莞市清溪镇一工业园内经营无牌螺丝电镀厂。2018年3月左右,李某辉聘请被告人阮某华为电镀厂工人,协助从事电镀、研磨、清洗等工作。李某辉、阮某华在电镀等环节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到生产车间的下水道后排出厂外,其中研磨废水经地面排入下水道,清洗钝化废水经水管排入下水道。2018年6月8日,环保部门查获该厂,经检测,该厂研磨废水总镉、总锌超标;该厂清洗钝化废水总铬、总镉、总锌超标。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余元;被告人阮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千余元。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辉系老板,负责生产经营,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辉为逃避检查而晚上作业,但终究难逃法网,被判刑惩处。现实生活中类似李某辉这样为谋私利、枉顾环保的小工厂、小作坊比较多,该案对该类人员予以警醒,莫再以身试法,“再狡猾的狐狸也会露出尾巴,最终难逃猎人的枪口”。被告人阮某华打工三个月亦被抓判刑,虽是打工者但不是其违法犯罪、污染环境的理由,在此提醒广大务工人员擦亮眼睛,切莫因蝇头小利而参与犯罪,届时打工不成反要坐牢。
被告人张某仁、王某寒及岑某(另案处理)均系爬行类动物的爱好者。王某寒提议前往东莞市清溪镇银瓶山森林公园猎捕大壁虎,张某仁意昂3招商、岑某均表示同意。其中,张某仁意欲猎捕大壁虎牟利。2019年4月17日晚上,张某仁准备好猎捕工具,王某寒负责带路,张某仁、岑某动手猎捕了4只大壁虎并存放在张某仁的背包内。公园管理处巡逻人员发现并将三人抓获,当场查获4只大壁虎。经鉴定,4只大壁虎均为爬行纲蜥蜴目壁虎科大壁虎,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仁、王某寒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仁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千余元;被告人王某寒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千余元。
被告人钟某云于2018年11月15日在东莞市中堂镇一工业区内开设无证照加工厂进行非法生产。2018年11月19日,环保执法人员发现该加工厂从事氯化铁生产,压滤废水、清洗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检测结果显示,钟某云经营的加工厂与暗管相连的地面塑料硬管废水总镍、总铜、总锌超标;暗管排向下水道积水总镍、总铜、总锌超标。
检察机关在指控钟某云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同时提起公益诉讼,认为钟某云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环境修复费用3万余元。
法院判决:钟某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余元;限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检察机关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万余元;并责令其在报刊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我市多年来涉水污染的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犯罪手法也越来越隐蔽、狡猾,但与此同时执法部门也在不断加大力度,持续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本案中被告人开设无证工厂仅四天即被发现,潜逃半年后终被抓获,并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彰显了执法的力度和决心,由此提醒类似的违法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本案被告人不但被判刑,亦须承担公益诉讼民事赔偿责任,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王某经营的工厂未经工商登记,主要进行金属表面处理加工。2017年10月份,东莞生态环境局先后两次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主体工程已经投入使用,设有除油、磷化、烘干、喷粉等工序以及冲床、烧焊机、喷粉线等设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决定对王某处以9万元罚款。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王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东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东莞生态环境局结合相关规定,对其作出9万元罚款,处罚幅度亦无不当。
王某的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保护影响评价文件,且须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够开工建设,但王某不仅没有对其经营的工厂进行工商登记,更加没有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影响评价,主体工程直接投入使用,其建设项目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亦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典型的环保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了危害,理应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处罚。
2018年7月至8月,东莞生态环境局调查发现晋宇公司主要从事饰品和五金电镀,挂镀半自动生产线、滚镀半自动生产线、连续镀自动生产线等设备已经投入使用,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验收。东莞生态环境局责令晋宇公司1个月内完成验收,并送达了决定书。2019年1月,生态环境局发现晋宇公司未验收,仍在投入生产。2019年3月,东莞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晋宇公司处以100万元罚款。晋宇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电镀行业产生的废水含有多种重金属,是水污染的重要源头,并且会产生废气和噪声,污染面广,对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构成很大危害。本案中,晋宇公司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且经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后,逾期拒不改正,且继续投入生产,违反了相关规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本判决将对部分存有侥幸心理,以为环境执法部门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不会检查改正情况,一旦被查实存在逾期不改正,将罚款100万元,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
原告主要从事五金制品生产,被告市环境局经现场监测,认定原告超标排放生产废水,决定对原告作出罚款60万元。原告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被告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省环境厅于2019年2月26日维持被告市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不服,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驳回原告东莞市鸿福五金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缺乏的国家,大部分地方为水质性缺水,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推进,水污染已成为我们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本案中原告东莞市鸿福五金实业有限公司为实现自身更大的利益,超标排放生产废水。被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多次警告与处罚,原告拒不改正该违法行为。被告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原告处60万元罚款并无不妥。被告省环境厅经审查作出涉案的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市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亦无不当。
2018年7月1日,市环境局对东莞市浩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和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浩和公司于2009年4月停产后擅自将处理废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一直存放于厂内。同年7月2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浩和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浩和公司于2009年4月停产后擅自将处理废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一直存放于厂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市环境局按照法定程序送达了案涉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给浩和公司,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浩和公司的诉讼请求。浩和公司上诉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涉及如何看待拆迁企业是否需要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虽然浩和公司因征地拆迁于2009年4月停产,其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本案对引导企业依法履行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义务,切实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具有指导意义。
原告大岭山资产公司是案涉土地的使用权人。被告刘某军、刘某检私自占用案涉土地并出租给被告王某鹏、王某珍用于堆放污泥长达两年。
2015年8月27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王某鹏、王某珍在东莞市大岭山镇的两块空地上分别违法堆放大量污泥。检测结果显示两块土地上的污泥中重金属铜、锌、铬、镍的浓度均高于参考值。
2017年11月28日,原审法院认定王某鹏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王某鹏、王某珍分别向原告赔偿废水处理费、废泥维护工程费、土壤检测费、污泥处置劳务费用等5532987元与3707138元;被告刘某军、刘某检向原告赔偿废水处理费、废泥维护工程费、土壤检测费、污泥处置劳务费用等合计1026681元。
本案被告王某鹏、王某珍倾倒的工业污泥含有铜、锌、铬、镍等重金属,属于“有毒物质”,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侵权行为成立,侵权后果严重。原告为了清除污染、恢复土地原状所支付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来承担。被告刘某军、刘某检私自占用出租案涉土地被堆放污泥长达两年,行为存在过错,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告刘某军、刘某检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自2016年3月开始,李某明与深圳市宝安区多家企业协商好以80元每吨的价格处理电镀废料,并将该废料倾倒至东莞市沙田镇某区域。至2016年5月期间,李某明共向沙田镇泥洲村倾倒了约600吨的电镀废料。同年5月3日,沙田环保分局人员发现上述情况后报警。
经检测,上述电镀废料中的重金属严重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含量,并且造成一定的污染影响。后沙田环保分局委托某环保处理公司对其中300吨废料进行还原处理,共花费480000元。原告沙田政府为了处理该批电镀废料共支出2941000元。
被告李某明向原告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赔偿法律服务费3万余元,以及电镀废料处理费、检测费、专家评审费等合计70万余元。
本案是典型的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情形。首先,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全面反映了污染环境犯罪成本,并且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青山绿水的环境生活的美好需求。其次,该案对于责任的划分,特别是对地方政府是否存在监管漏洞、处理环境污染是否及时的审查判断,起到了一定的规范、指引作用。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企业和个人依法生产、督促政府部门加强监管,有着较好的推动和示范作用。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
本文由:意昂体育发电机维修网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