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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人民法院涉企典型案例七(第一批)
时间:2024-09-09 06:04点击量:


  为进一步强化司法服务企业的能动性,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浓厚法治氛围,在塔岭工业园区建园三十周年之际,定安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结合企业走访调研过程中反馈的普遍性问题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高频出现的法律风险,从近几年已生效案件中归纳整理出一批涉企典型案例,并向社会予以公开发布。

  2021年6月25日,某超市的合伙人李某向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支付12400元购买冰箱。2021年7月19日,某设备公司(供方)与某超市(需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某超市向某设备公司购买二台一体机四门陈列展示柜冰箱,价格为22400元。合同签订后供方收到需方定货货款12400元后,15-20日内出货(节假日除外)。合同还有其他约定。2021年7月19日,某设备向某超市交付四门冰箱二台,二台冰箱交付时均能正常制冷。2021年7月26日至28日,某超市开业。其后,因其中一台冰箱不能正常制冷,某设备公司曾经派人到某超市维修一次。因某超市未支付尾款,某设备公司上门维修时明知冰箱故障原因而未彻底修好。

  因某超市未支付尾款,某设备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某超市支付尾款1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某超市提出反诉,主张解除《产品购销合同》,某设备公司返还冰箱定金12400元并赔偿超市经营损失1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产品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至某设备公司起诉时某超市支付余款10000元的条件已经成就,某设备公司主张货款,于法有据。提供质量合格的产品、对产品进行质量保修是某设备公司的合同义务。某设备公司在明知冰箱故障原因且能完全修缮情况下,为使某超市支付余款,故意不彻底修缮冰箱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亦属不诚信的行为。某设备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再向某超市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有失公平。某设备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冰箱已无修缮之可能,无法证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主张解除合同无事实依据,其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1.某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设备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2.驳回某设备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驳回某超市的全部反诉请求。

  中小微企业是我国数量最多、最活跃的市场主体,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经济、创造就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中小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表现出规则意识淡薄、缺乏重信守诺等问题,是制约企业发展、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的瓶颈。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人民法院旨在通过裁判,否定恶意违约、逃废债务等行为,鼓励中小微企业在交易过程中遵守契约精神、规则意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本案中,卖方作为中小企业、买方作为个体工商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出现违约情形,属不诚信的行为,对此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通过上述案例,倡导中小微企业依法、依规、依约进行生产、经营,鼓励中小微企业在进行交易、租赁等行为时,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依此开展商事活动,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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