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
严查!诸暨已拘留10人
时间:2024-09-20 12:07点击量:


  检查中,民警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为工作原则,对辖区各类场所是否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是否存在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等进行了详细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隐患要求立行立改。对存在消防隐患,经检查部门指出要求整改的,但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民警还不忘普及消防安全基本知识,以“边检查、边宣传、边整治”的形式,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查获违规使用明火作业及过失引起火灾案件共12起,行政拘留10人。

  4月13日,龙某在大唐街道某小区居民楼内违规使用电焊工具进行明火作业。经核查,龙某并未取得电焊作业相关许可证。目前,张某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4月25日,在浣东街道某厂房内,潘某在未持有气焊操作有效证件的情况下,使用气焊机焊接铁架子,气焊作业点附近有塑料薄膜、线管等易燃物品,存在火灾安全隐患。目前,潘某因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今年以来,诸暨公安紧绷消防安全之弦,累计出动警力4280余人次,检查单位2621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违法行为258处,累计查处案件37起。

  下一步,诸暨市公安局将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时刻紧绷安全弦,会同有关部门加大严查力度,确保防患于未“燃”。

  1、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有效。

  2、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堵塞占用消防通道,保证防火间距、防火分区符合技术标准。

  3、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和动火安全管理,不违法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

  5、不私自拉接电气线路,大功率电器设备线路应单独穿管铺设。人离开时,必须“关电源、关煤气、关门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文由:意昂体育发电机维修网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