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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法案例 房屋出租人依法负有维修义务
时间:2024-10-03 03:49点击量:


  某小区内一房屋安装的一节蛇皮水管脱落,大量漏水流入两部电梯,致使电梯元器件与线路进水短路损坏,造成各项损失10330元。该房屋系王某所有,出租给曹某使用。该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王某、曹某二人支付损害赔偿款10330元。

  襄都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案涉房屋卫生间洗手池下方自来水蛇皮管进水管爆裂漏水,造成财产损失,业委会及二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维修受损电梯和摄像头,共支付了维修费10330元,有维修单位开具的发票和维修说明予以证实,法院予以认定。关于漏水的责任承担,王某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曹某作为实际使用人,应当对房屋内的设施有注意义务。水管爆裂是长期使用损耗所致,依据生活常识,王某应当在出租时预见到该水管使用期限过久可能发生漏水,曹某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没有考虑房屋设施老化等因素,及时通知房东维修更换,也对发生漏水负有责任。故对造成原告的损失,王某与曹某应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判决二人各向业委会赔付5165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在房屋出租期间,出租人负有维修、养护及确保租赁物不存有殃及他人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要合理、正确使用租赁物及设施。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将案涉房产出租,曹某在实际使用,但王某是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在向外出租时应当预见到该水管使用期限过久可能发生漏水,应当及时对管道进行检查维修。实际使用人曹某也应当考虑管道老化等问题,及时通知王某进行维修更换,故双方均负有责任。实际生活中,房屋出租人应当注意到自身承担的这一义务,如因自身过错导致他人财产损害等,不能免除自身的赔偿责任,而仅由实际使用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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