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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二十一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4-04-16 11:15点击量:


  随着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和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纠纷呈上升趋势。如何更好地解决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不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使物业管理公司更好地服务于业主,使双方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去年9月17日14时51分,一块玻璃从天而降,砸落在某花园A栋前的地面。相继赶到的护卫员看到未造成伤亡,便一边善言安抚惊恐万状的行人,一边进行现场调查(高空抛物,天怨人怒,道理人人会讲,可屡禁不绝,要想彻底杜绝,除了要进一步坚强管理,还有赖于人们基本素质的提高)。

  从楼下查看,玻璃是9楼F座的,护卫员当即上楼查证。事实果真如此:该座的夫妻俩在吵架过程中乱扔东西,将客厅的玻璃砸落。可向其通报了情况后,两人不理不睬,依旧争吵不休。

  护卫员们先劝说调解,等两人平静下来,再讲明玻璃堕落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怕后果,然后要求他们下楼向受到惊吓的人员赔礼道歉,同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两人均无异议(先息事宁人,是此时的至要)。

  谁知护卫员前脚下楼,楼上又吵了起来,护卫员只好再上去做工作。就这样楼上楼下跑了三趟,才使他们言归于好,携手到楼下按照管理处要求处理善后事宜。

  点评:发现问题马上盯上去做工作,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不厌其烦,直到问题圆满解决了为止。搞物业管理的没有这个劲头儿,肯定干不出什么名堂。

  1999年7月9日,厦门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称维修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辆美鹿牌小轿车到闽南大厦办事,驾驶员交付5元停车费后,将车停放由厦门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后来驾驶员要提车时,发现轿车已丢失,驾驶员立即报案,厦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于1999年7月14日发出协助通报,但至今未将失窃的轿车追回。

  一审认为:物业公司经营停车场,向车主收取一定的费用,为车主提供停车保管服务,因此维修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应为保管合同关系。维修公司将车交由物业公司保管,就负有缴纳保管费的义务,并享有取回保持原状的车辆权利,物业公司收取车主的停车费用,其义务是妥善提供停车场地,且保管好车辆,物业公司收取维修公司的停车费后,先例行了停车权利,就应对停车场的车辆负责安全保障义务。但物业公司停车场的值班人员(保安)在有人开出涉案车辆时,在未检验有关取车手续的情况下就放行,这是一种重大过失行为。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认为:由于维修公司将车辆停放于物业公司的停车场时,除交纳5元停车费外,双方未就车辆停放性质进行任何约定。

  因此物业公司与维修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显然不能简单地以该5元停车费的缴交与否来判断,而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不仅是双方当事人关于保管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实际占有控制之下的事实存在。

  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而维修公司停车时也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给物业公司,以便物业公司实际控制车辆,而物业公司亦未对维修公司出具取车放验凭证。

  (二)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元保管业务,该停车场亦未对外明示其提供车辆保管服务。

  (三)关于物业公司收取5元钱的停车费的性质及依据。从1995年厦门市物价局《关于闽南大厦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对物业公司管理收费标准作出的批复看,该文第一条第(5)项规定是:交通工具停车场所的管理。

  1998年12月物业公司依据该规定与闽南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第十条规定是对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第二十条规定露天车位、地下车库的车位使用费依照厦门市物价局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商定的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

  鉴于上述批复及合同内容可以明确得出物业公司系对其经营的停车场收取车位使用费,而对停车场的交通及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与其停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合同关系。

  终审判决: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上诉主张其与维修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成立,一审认定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之责,应对维修公司的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改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5日判决如下: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人民币5250元,均由维修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9月12日15时40分,一访客到租住在某花园A栋的朋友家取VCD机。在他携机欲出大堂时,大堂护卫员礼貌地请其办理有关放行手续。谁知他竟勃然大怒,破口大骂,随后赶来的他的楼上朋友还动手打了护卫员一拳,随手又撕破了护卫员的衣服。巡逻护卫员闻讯赶来制止,两人撒腿便跑,藏匿起来。

  管理处领导得知后, 首先冷静、客观、公正、全面地了解情况。通过听取当事人和知情者的情况介绍, 调看大堂出入口的现场录象, 查阅业主住户的档案资料,确认应由住户和访客负全部责任,而住户又为业主的雇员。

  然后管理处约定时间,请业主委员会主任、辖区民警和业主一起协商解决这一问题(类似问题请业主委员会主任参与处理是管理处明智之举,参与处理也是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所在)。管理处详细介绍了事情经过,并列举了人证、物证,各个方面一致认为管理处的管理工作认真严谨,大堂护卫员处理问题并无任何不妥,应当得到大家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住户和访客要对这件事的一切后果负责。

  事情很快就有了圆满的结局:肇事者当众向护卫员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了扯破衣服的损失。

  点评:对一些人无理取闹,不能不了了之。不了了之既会挫伤我们员工的积极性,又会助长不良现象。但我们自己独自处理,有相当难度。而善于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处理起来就相对容易得多。

  一日,某小区某业主王先生火急火燎地来到物业公司。一进门就大声叫喊,要物业公司帮忙,说他家原来那伙装修工人赖着不走,不让别人干活。保安工作主管一面安慰业主不要着急,一面安排护卫班长先到现场。

  随后,保安主管陪王先生一起回家。只见业主房内有七八名装修工人和一名工头,另外还有一名被业主称为工头相好的女子。该女子情绪激动,百般纠缠。主管反复劝说数十分钟仍然无效。这时,业主强烈要求管理处帮助把人请出家门。

  在此情形之下,护卫员们听从了业主要求,动手推拉那名女子出屋,当即遭到漫骂,但护卫员们坚持骂不还口,非常理智(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你不仁我就不义,否则有理也会变成无理)。其他几名装修工人也被劝出房间。那名女子被请出房外后,变本加厉,污言秽语跟业主对骂,并辱骂护卫员,还恶人先告状,拨打110报警。

  110到后,该女子态度仍很蛮横,毫无收敛之意,还与业主动了手。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110将该女子与那名工头一起带离现场,其后,王先生和保安主管也被叫到派出所作了问询笔录。一场风波总算平息。

  然而,没想到事情过去两月后,该女子将业主王先生作为第一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恢复名誉(倘若当初在劝说其离开房间无效时,我们主动请有关部门来处理,事情的结局是否可能更好些呢?)。后经法院判决:此事物业公司无过错。

  点评:业主是物业公司的衣食父母,物业公司不能漠视他们的要求。但对他们的要求,还是要先掂量掂量是否正当。凡属正当的,都应当尽力襄助。不过,襄助过程中要注意遵照法规行事,避免“帮了人家、坑了自己”。

  某日清晨,某大厦新来的保洁员阿霞在18楼的公共通道拖地时,发现1805号业主家的客厅亮着灯,但大门内侧的防火开着,外面的“通透式”防盗门也虚掩着,她便上前按业主家的门铃,但是按了好几次,室内也不没有反应,阿霞便怀着好厅的心理,侧身进入室内,到客厅、阳台、厨房等一一查看有没有人。正在这时,业主张先生从电梯出来径直走回家(他原来“早锻炼”去了,因粗心而忘了关好家门。)一见大门未关,张先生先是吃了一惊,进到家中,又看见一陌生女子在自己家里,更是又急又气,大声质问阿霞是干什么的,不由分说要把她送到派出所。

  2、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以后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向上级反映,不能自己单干。在同事没来的情况下可以在门口等候业主或同事的到来。

  2、通知管理处,让管理处人员来解决,先打电话联系业主,如果联系的上,就说明情况,让其尽快回家,并派人在门口守着;如果不在家,管理人员或保安两人以上,进入室内检查有无危险情况,作适当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3、赔礼道歉是理所当然的。我个人认为,首先向业主说明阿霞错在哪里?导致这种事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一般会转怒为喜,缓和气氛,在赔礼道歉,并说明我的工作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希望这位业主以后多提建议,来提高我们的工作质量,并对业主的做法表示感谢,是这位业主给我们公司发现这种问题的(业主虽然处理的有点过激,相对物业公司),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问题,并有肯恩格帮助我们避免以后更大的危险或损失!

  4.员工入职培训刻不容缓!作物业管理,无论哪位员工,都要有详细的上岗培训,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附带一些案例分析)。

  1、其实阿霞本意是好的!但就是缺乏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单独一个人进入业主家里,就算你是好意也会被业主误解。

  2、最好的处理办法是赶快通知管理处,管理处一方面可以通过电话和业主联系,让业主赶快回家,以确认家中是否被盗窃。另一方面,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要和保安赶快到现场,如实在业主联系不上,必须最少两个人同时进入业主家里,这样,有了物业保安的参与,即使业主发现,也一般不会误解。

  3、事情以至此,一方面管理处要求清洁工向业主道歉,另一方面也要把情况向业主讲清楚,希望得到业主的谅解;最好让业主看一下家里,看是否有东西丢失,以确认清洁工的清白,一般这样处理业主不会故意刁难,只要在情在理,业主都会谅解的。处理完后,一定要加强清洁工在处理此类事件的培训,以避免误会的再次产生。

  “做文明业主,塑城市精神”,是每一个业主的份内事,但不是每一个业主都能自觉做到的。物业公司每天与业主接触,如能从正面多加引导,从人情、人性、人心入手,搞一些能提高业主文明素质的活动,对于提高管理质量,建设良好的社区文化和精神文明,将会起到推进作用。

  小区有人因健身放音乐,有人因休息、学习需安静,这个矛盾摆在了物业公司面前,疏导是最好的化解办法。

  近年来,群众健身活动在上海掀起热潮,某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也活跃着一支中老年健身队。她们昨天学十八法,今天练太极拳,明天跳健身舞,鲜艳夺目的服装、多姿多彩的动作成了小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然而,健身活动中播放的音乐,却不时扰民,成为业主投诉的导火索。物业公司收到业主投诉后,管理处经理多次亲临现场,一探究竟。

  没想到,健身队也是一肚子苦水。小区中老年健身队领队表示,自从退休回家,内心充满失落感和空虚感,身体一天不如一天。参加了晨练队伍后,心境开阔、筋骨活络,“老死不相往来”的新邻居成了情同手足的好姐妹。

  但是,健身活动遭到了部分业主的反对,底楼业主把家里的音响、喇叭搬到窗口“对着干”;高层业主朝下扔蛋壳、浇水,健身队伍只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她们迫切希望物业公司想想办法,帮助她们解决难题。物业管理处经过实地调查研究,拟定了一套解决方案。

  第一,寻找场地。小区中庭花园处在两幢高层、一排多层中间,虽然这里环境宜人,但正对着高层的南窗,加上早晨上学、上班时人来车往,无论是从安全角度还是从不扰民角度,都不宜考虑。变电所门口有一块空地可以利用,但十几辆遗而未弃的破自行车怎么办呢?管理处先张贴旧车招领启事,三天后,经理亲自上阵,将破车、旧车一辆一辆地进行处置,有的搬入地下车库,有的劝业主作为废铁卖掉,最终为健身队开辟出了一块健身宝地!同时,还关照邻里之间要相互关心,晨练时尽可能地把音乐音量调到最低限度。从此皆大欢喜,投诉也烟消云散。

  第二,及时沟通。小区一业主遭不幸,全家沉浸在悲痛之中。女主人向物业公司提出,料理丧事期间,是否停止健身队的音乐播放?管理处马上与健身队联系,请她们配合,健身队干脆停止晨练三天。此举令这位女主人很感动,她激动地说:“失去亲人是一件很悲痛的事情,在我失去亲人、最痛苦的时候,物业管理处能给予理解,并满足我的要求,我永远不会忘记。”

  第三,调整时间。物业公司经过与居委、业委会多方协调,小区健身队的晨练时间改在早上7:30-8:30,避开了上学、上班的高峰时间段;练功、学舞改在晚上7:00以后,健身队不再随意调高音量,队员们在健身中还常常相互提醒,不要大声聊天影响别人。学习新的动作时,她们会自觉到地下室去练习,参加比赛前的排练,也都到地下室去进行。健身和扰民的矛盾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乱派招贴,被人戏称为城市的牛皮癌。这种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出现的流行病,蔓延到大街小巷。即使是作为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小区的海富花园,也未能幸免。

  海富花园管理处下大力气加以整治,力求辟出一方净土。通过加强护卫巡逻工作,很快就基本杜绝了户外乱派招贴。但在楼内乱塞乱贴搬家、装修、送餐、美容之类广告的现象却屡禁不绝。

  实行封闭式管理的楼宇内部,又何以如此呢?管理处在查处了几例之后,发现楼内广告的派发有三种情况一是经批准入楼为住户提供服务的某些人员顺便所为:二是以探访名义上楼而实有其它意图的住户亲友乘隙所为:三是本人承做特定生意的个别住户刻意所为(全面探明原因,才好逐个对症下药)。

  管为本。在每幢大厦入口处设置一广告橱窗,为向海富花园住户传播信息的各界人士提供广告登载服务,变堵为疏(先提供正当渠道,再去堵歪门邪道,工作阻力就小了),进而实现对其的有序管理。

  教为先。发现楼内派发广告,当即接照广告上的联系渠道,或打电话或邀人前来,指出其错误做法和应当怎样去做,敦促其依规行事(抓住其想促成生意的心理,‘骗其上门来接受教育,办法巧妙)。

  治为辅。某些单位不昕招呼继续乱派广告,就把其列入黑名单,严格限制这些单位在海富花园内的经营活动,直至真做出保证,并确实改正自己的违规行为。

  采取这些办法以后,虽说还未能完全制止住宅楼内乱派招贴的现象,但其频度和数量已经大为减少。

  点评:解决难题一招灵的时候也有,但为数不多。因为许多难题的成因,都是相当复杂的。多数情况下,还是需要采取综合措施,才能全面加以解决。

  去年7月15日23时40分,某花园B栋一业主将私家车驶进小区,停放在地面私家车位后上楼休息。随后赶到的巡逻护卫员发现车的后窗玻璃已经破碎,当即向护卫班班长汇报,并做了详细记录。考虑到车主可能已经就寝,且现场情况可以认定车窗是在车场以外损坏的,就没有打扰他予以核对确认(尽量不打扰业主,并不是就不能打扰。发现这么大一件事,还是打扰一下为好。当时打扰一下,可能就少了后面的麻烦)。

  早晨6时20分, 护卫员向车主通报其车辆后窗破碎。不料车主竟一口咬定是停进私家车位后被高空抛物所致,反倒要求管理处予以赔偿。护卫员拿出查车记录加以说明,并让其仔细查看一直保护着的现场情况。车主横生节枝,否认记录和现场具有真实性……一方据理评说,一方拒不认帐,一时难以扯清。

  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情况下,管理处马上电请所属派出所派员进行调查和调解(既然如此,没有必要再扯下去,及时请权威机关来处理,是最好的办法)。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认真查阅记录和勘察现场,询问有关人员和周边住户,然后签署意见,断定车窗是在车场之外破碎的,由车主自行负责,并且对车主驾祸于人的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车主哑口无言,只得认帐。

  点评:遇到一些可能产生争议的问题时,聪明人从一开始就注意搜集和留存相关证据。有了证据,一旦出现纠纷,处理起来就可以省去许多麻烦。因为,事实胜于雄辩。若对方硬要拿不是当理说,有据为证的事实就是最有说服力的回答。

  看了这些案例,都是需要政府执法部门介入情况下,才能达成和解,非介入的情况下基本上物业和业主双方都达不成满意的效果,看来很大一部分就是业主都听不进去(听进去的就不会出现在这里了),还是需要加强对业主宣传物业职责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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